为更好地贯彻素质教育的基本方针,突出职业技术教育基本特点,坚持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第一条 集体奖:先进班集体、学风优良班、优秀学生团队、文明寝室
第二条 个人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学习优秀奖、技能奖、励志奖、学习进步奖、贡献奖(优秀助理班导师、学雷锋积极分子、寝室优秀个人 、公益劳动先进个人等)
二、评选机构
第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专业主任、辅导员组成的学生奖励委员会,负责学院集体和个人奖项的评定工作。
三、评选条件
第四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思想要求进步,爱国爱校,集体观念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较多(达到95%以上)。
2、班委会、团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威信,班级建设目标明确,班级日志健全。
3、遵守课堂纪律,能够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出勤率达到95%以上。
4、公寓检查和早检的合格率名列年级前三名。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五条 学风优良班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政治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爱国爱校,集体观念强。
2、学习秩序好,遵守课堂纪律,能够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出勤率达到90%以上。
3、班级对学风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管理,学生进步显著。
4、班级学生一次考试(含考查)通过率不低于80%,学习成绩名列前茅,外语平均成绩高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外语平均成绩。
5、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六条 优秀学生团队评选条件
1、在学校运动会、一二九长跑、球类竞赛、团体竞赛等活动中获得团体奖项。
2、社团建设目标明确,制度完善,特色鲜明,活动记录健全,活动效果突出,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影响力。
3、在学校、学院学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组织。
第七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寝室卫生清洁,学校和学院检查成绩名列前茅,无使用违章电器记录。
2、寝室同学能认真学习,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出勤率高。
3、寝室同学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寝室成员之间关系良好。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5、获奖比例为学生寝室总数的15%。
第八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合作意识,工作成绩显著。
2、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均名列本专业前50%,无不及格科目。
3、评选对象包括校院学生会、学院团委及班级班委、班级团支部干部。
第九条 学习优秀奖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名列本专业前10%,综合测评名列本专业前40%,外语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过级要求。
2、学习刻苦,课程考试(考查)一次性通过,无不及格科目。
3、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条 技能奖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科技、创新创意、创业比赛等活动中获得各级别奖项。
2、参加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比赛前3名者。
3、学生通过大学生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或日语二级、一级考试。
4、在学院奖励委员会认定的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或职业资格证书者。
第十一条 励志奖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成绩专业排名和综合测评均名列本专业前50%,无不及格科目。
2、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劳动,工作认真负责,表现好。
3、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发生。
第十二条 学习进步奖
1、学年内两学期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提高20%,综合测评名列本专业前50%。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遵守课堂纪律,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3、无违规违纪行为,学习成绩较上学期进步幅度大。
第十三条 贡献奖评选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校、院文体、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中获得奖项2次以上。
2、在助理班导师、寝室建设(校级文明寝室寝室长)、学雷锋和公益劳动等工作、活动中表现突出。
3、在社会、学校、学院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学校、学院做出突出贡献者。
四、评选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本人申报、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并公示三天无异议后,经学院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
第十五条 学院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评奖周期为上一年度评奖通知发布之日起至本年度评奖通知发布前日结束。
第十六条 学校优秀学生干部和学院优秀学生干部可兼得,其他奖项不可兼得。
第十七条 学年内公寓检查和早检不合格5次以上(含学校检查和学院检查),取消个人奖项评比资格。
第十八条 荣获奖项的集体和个人,学院将颁发奖状和荣誉证书,并奖励一定的奖金(奖品)。每年奖励标准按当年奖励额度确定并发放。
第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奖项评选要实事求是,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称号并追回奖学金,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荣誉称号和奖学金评选过程中,经办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开始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建筑工程学院奖励委员会。
建筑工程学院
2012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