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常管理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日期 : 2015-01-17     点击量 : 167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优化育人环境,创建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院学生公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公寓管理坚持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中心,物业管理为基础,学生参与为主体,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设并重的原则。

    第三条 学院设立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主管院长任主任,学生处、团委、保卫处、后勤工作处负责人任副主任,下设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挂靠在学生处,各公寓楼内设专职公寓辅导员。

    第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审定;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公寓的管理;

     3.负责公寓辅导员的选配。

    第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

     2.负责学生公寓住宿秩序的管理;

     3.负责学生公寓卫生的管理;

     4.负责学生公寓节能管理工作;

     5.负责学生公寓日常安全管理;

     6.负责学生公寓辅导员的日常管理;

     7.负责学生公寓自我管理组织的工作指导;

     8.负责公寓文明和文化建设,结合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解决学生在公寓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六条 各系(分院)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由主管学生工作书记(副书记)负责,认真落实学院公寓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床位分配与安排

    第七条 新生入学时,凭入学通知书缴纳各项住宿费用,凭缴费收据到各系(分院)办理寝室住宿手续,再到相应公寓办理入住手续。

    第八条 学生寝室由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分配给各系(分院),各系(分院)根据各自情况将寝室分配给学生。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号、床位住宿。学生调整寝室与床位须填写《调寝申请表》,经辅导员和系(分院)书记签字报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占用其它床位。

    第九条 学生毕业或中途休学、退学、出国学习,须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退宿手续(经检查无损坏,无丢失家具者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学生在办完离校手续后,须在当天内撤离学生公寓,若有特殊情况需要暂住者,须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续住手续后方可留宿。

    第十条 床位分配安排实行按系(分院)、按年级、专业相对集中和男女分开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寒、暑假学院放假后,公寓楼实行封闭管理,学生必须在二日内离校,因个人原因推迟离校者,须由系(分院)出具证明,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假期临时住宿证,到指定宿舍居住。寒、暑假在规定时间提前到校或假期不离校者,公寓不予接待和安排。

    第三章 公寓生活秩序管理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学院管理人员对维持正常生活秩序的管理,积极配合公寓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非本院学生与员工未经学院有关部门许可,严禁进入公寓。来访者要登记;学生上课期间不接待来访者;休息时间会客在值班室。学生公寓不准留宿外人,若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寓管理办公室批准,并办理住宿手续,离校时应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不准有异性进入(履行公务者除外),更不准留宿异性。

    第十五条 严禁夜不归宿,禁止爬围墙、窗户、阳台、雨棚等进出学生生活区和公寓。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是为所有住宿学生提供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公共场所,不准进行与正常生活、学习、工作无关的行为。

    1.不准进行非法集会、聚众闹事和张贴大、小字报等,不准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与邪教活动,不准阅览淫秽非法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物品;

     2.不准哄闹、斗殴、饮酒、赌博等;

     3.不准偷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学院或他人财物等;

     4.不准使用电热棒、电热杯、电水壶、电饭煲、电褥子、等加热设备,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设备,不准在公寓内做饭,以及使用其它学院禁用的电器;

     5.不准在公寓内从事经商活动或推销活动,如销售商品、进行促销活动、发放与张贴宣传品;

     6.不准饲养宠物或将宠物带入公寓;

     7.不准在学院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进行打扑克、玩游戏机、打电脑游戏等娱乐行为; 

    8.不准在公寓内进行打球、溜旱冰、骑车等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体育运动;

     9.不准在公寓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等影响公寓内通行的大件物品;

     10.不准进行其它干扰他人学习、生活、工作的行为以及其它学院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院公寓消防与安全管理制度。

    1.不准有点蜡烛、燃烧杂物、使用酒精炉等制造明火的行为;

     2.不准燃放鞭炮、烟花;

     3.不准使用汽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4.不准随意动用公寓内的防火用具与消防器材;

     5.寝室钥匙与物品柜钥匙不准随意借给他人;

     6.携带非学习用大件物品进出公寓时,必须凭学生证到值班室登记;

     7.离开寝室要检查门、窗、灯、水笼头是否关好,柜门要锁好,门要反锁;

     8.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假期时将贵重物品带走。

    第十八条 要提高警惕,严防偷盗。发生案情时,即刻通过公寓辅导员或管理员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同时要保护好现场,不准任何人进入现场,等保卫部门处理。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爱护公寓环境、公寓物品,保持公寓卫生。

    1.不准践踏草地,采摘花草,不准破坏树木,不准损坏绿化设施;

     2.不准乱贴广告、启示、告示、通知等宣传品;不准派发样品、宣传品等;

     3.不准乱写乱画、钉钉子等;

     4.不准损坏、丢失、调换和拆卸学生公寓内的公物,家具不准擅自搬离寝室;丢失或损坏公物、家具者,要按价赔偿;

     5.保持寝室干净、整齐,不准在寝室内洗衣服,不准在窗上晒衣服;

     6.不准在寝室内随地吐痰,乱泼水、丢果皮、烟头、纸屑等杂物;

     7.严禁往走廊或窗外泼水、丢杂物;

     8.剩饭剩菜倒入水桶,垃圾倒入垃圾桶,严禁将剩饭剩菜等杂物倒入水池内,以防下水道堵塞。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内不准携带或存放与正常学习、生活、工作无关的物品。如:电热棒、电水壶、电暖气等电热类电器;电饭煲、电炒锅、微波炉、电炉、酒精炉等炊具;鞭炮、烟花、汽油、酒精、酒精块、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各类游戏机;棍棒刀具等危险器械与工具;销售、促销或派送商品;反动材料、封建迷信材料、传播邪教材料;黄色或反动书刊、图片、录像带、光碟等物品;其它违章电器以及给他人带来危险的有毒有害物品。

    第四章  公寓作息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公寓作息制度。

    1.学生必须按时起床与就寝;

     2.晚间休息时间,不准随意进出公寓,晚归者一律履行验证登记手续,门卫对出入公寓的学生有权询问或检查其携带物品;

     3.除病假者外,学院学习活动时间内,学生不准在寝室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午休时间、自修时间以及熄灯后,必须保持寝室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吹拉弹唱、下棋、打扑克以及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不许使用临时照明用具。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生活区开门时间春冬季6002200,夏秋季6002230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晚上熄灯时间:夏秋季2230,春冬季2200。星期五、星期六晚上通宵给电,学生必须自觉关闭房间的照明灯与其它电器。

    第五章 用水用电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公寓采用控电柜集中供电,寝室内使用的电器总瓦数超过一定标准,控电柜自动断电。

    第二十五条 节约用水,人离关阀,不准用长流水冲洗衣物或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用电管理规定,节约用电,人走关灯。

    第二十七条 不准私自接电源线。

    第六章 寝室家具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的所有家具设备,均为学院公共财产,学生要妥善保管和爱护。

    第二十九条 公寓住宿的学生每人配备家具一套。家具因质量问题自然损坏的,可经公寓管理员报后勤工作处予以更换。

    第三十条  每个学生要妥善保管自己使用的家具,损坏或遗失家具者,要按价赔偿,人为损坏的要加倍赔偿。毕业离校时须经管理人员检查、验收,学生持验收合格凭据到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办理离校手续。

    第七章 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公寓的生活秩序、卫生状况、消防安全、设备维护实行检查制度,各部门与学生处共同制定检查标准。学院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在公寓管理员或公寓辅导员的陪同下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公寓管理部门、各系(分院)对学生公寓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

     1.每周星期二下午,学院学生处公寓管理办公室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和学生代表对所有寝室进行综合检查;

     2.学生公寓辅导员对所管寝室每天至少检查一次;

     3.学生公寓办公室对所有寝室每周至少随机抽查一次;

     4.各系(分院)每周随机对本系(分院)寝室进行抽查一次以上。

    第三十三条 寝室卫生管理分为分工责任制值日生制两种方法:

    学院和各系(分院)综合检查时,寝室内卫生采用分工责任制,所有寝室清理工作必须分配到个人,各系(分院)制定统一的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粘贴在指定位置。分工原则为:个人使用位置由个人负责清理;公共位置由各系(分院)统一规定。

    日常抽查采用值日生制,个人使用位置由个人负责清理,其它清理工作由值日生负责。

    第三十四条 学院综合检查时,学生寝室应当留人。

    第三十五条 学院综合检查与随机抽查的主要内容:

    (一)综合检查时,卫生方面的检查内容:

     1.个人床铺,桌面,书架物品摆放整齐统一;

     2.个人床下与桌下清洁无杂物,鞋子摆放一条线; 

    3.门、窗玻璃明亮干净;

     4.地面、桌面、窗台、床栏杆、柜面擦洗干净;

     5.床单、被罩、枕巾清洗干净;

     6.墙面、天棚、灯具清扫干净;

     7.室内无贴画,不钉钉子;

     8.洗手间、卫生间无污垢,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

     9. “寝室卡床位卡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的填写与粘贴。

    (二)随机检查时,卫生方面的检查内容:

     1.个人负责各自使用物品的清理工作,如床铺上、床下、桌面、书架物品摆放;床单、被罩、枕巾清洗干净;个人床铺位置与柜子无贴画,不钉钉子等;

     2.值日生负责公共部分清理工作,如地面、门窗、玻璃的清洁、非个人位置无贴画,不钉钉子;洗手间、卫生间无污垢,无积水,无异味,无杂物等;

     3. “寝室卡床位卡寝室卫生分工与值日生表的填写与粘贴。

    (三)学生生活秩序与行为检查内容:

    详细标准参见《规定》第三章公寓生活秩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寓管理办公室综合检查的结果,在学生处公寓管理的网页上每二周公布一次。

    第八章 奖惩办法

    第三十七条 文明寝室是学生公寓寝室文明、卫生评比的荣誉称号。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在日常检查评比的基础上,每月一小评,颁发文明寝室流动红旗,每学年开展一次文明寝室评比,并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见《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在公寓综合检查和随机抽查中,一学年累计扣分超过20分的学生,取消评定评先选优资格,一学年累计扣分超过30分的学生取消评定奖学金助学金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管理办公室直接推荐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的学生干部参加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四十条  凡担任寝室长任期满一学年,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者,每人综合测评加0.3分。

    第四十一条 凡荣获文明寝室流动红旗的寝室成员,每次每人综合测评加0.2分,寝室长每次加0.3分;学年荣获文明寝室的寝室成员,每次每人综合测评加0.3分,寝室长加0.5分。

    第四十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违犯院规院纪者,根据《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凡违犯以上各条款,扣除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分数(详见《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每名学生在一学期内公寓检查中,扣除综合测评分一般不超过5次,总计不超过2分。

    第四十五条 凡损坏或丢失公物的都要按价赔偿;查不到责任者时,由寝室内人员共同赔偿。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院学生处。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