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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办法(试行)
  • 日期 : 2015-01-17     点击量 : 3059

    为了更好地贯彻素质教育的基本方针,突出职业技术教育的基本特点,坚持以学生为本,让其个性充分彰显,使其潜能得到充分发挥,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项设置

    第一条  为表彰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学校设立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及奖学金。

    第二条  学校设置的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包括:先进班集体、学风优良班、文明寝室。

    第三条  学校设置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包括:大学生标兵、自励自强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生、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设置的奖学金包括:特别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职业技能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

    二、评选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奖励委员会,负责全校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奖学金的审定工作;具体审核评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三、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思想要求进步,爱国爱校集体观念强,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学生较多(达到95%以上),学生党员、积极分子比例相对较高(合计达到20%以上);

    2.班委会、团支部有较强的凝聚力和较高的威信,班级建设目标明确,措施具体,特色鲜明,班级日志健全;

    3.在学风建设上,有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浓厚学风建设的具体措施;班级大多数学生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努力;开展互帮互助,学习风气浓厚,能够积极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全班学习成绩能够在稳定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4.遵守课堂纪律,无无故迟到、早退和缺课现象,能够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出勤率达到90%以上;

    5.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礼仪规范》,无违纪行为;全班学生关心集体,团结互助,尊敬师长,爱护公物,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6.班集体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各种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集体劳动;在大学生基础文明养成教育方面有计划地开展创造性的活动,全班同学在道德实践中表现出明显的文明行为特征;讲究卫生,教室和寝室清洁整齐,文明寝室比例高;

    7.坚持体育锻炼,班级所有学生均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8.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学年全校班级总数的10%(不包含新生班级)。

    第七条  学风优良班评选条件

    1.班级学生政治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爱国爱校,集体观念强;在社会实践及校园文化活动中,表现突出;卫生、纪律状况良好,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

    2.学习秩序好,遵守课堂纪律,无无故迟到、早退和缺课现象,能够严格执行考勤、请销假制度,该学年各科出勤率平均达到90%以上,全班无一人因学习成绩问题而发生学籍异动;

    3.班级对学风建设有计划、有措施、有管理,学生进步显著(必须有文字总结材料);

    4.每学年全班学生考试(考查)课程一次通过率不低于90%(该学年学生所修课程通过考试的总人次/参加考试总人次),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

    5.全班外语过级率高于同年级或同专业外语过级率;

    6.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学年全校班级总数的10%(不包含新生班级)。

    第八条  文明寝室评选条件

    1.卫生清洁。保持寝室和个人及其分担的卫生责任区的整洁,自觉维护走廊、水池、卫生间等公共场所卫生,每次卫生检查均获得良好以上的成绩;

    2.遵守校规校纪。寝室所有成员能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3.关心集体,互相团结。寝室所有成员主动关心寝室和班级工作,维护集体荣誉,礼貌待人,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4.勤奋学习。寝室所有成员能勤奋学习,各科考试成绩一次全部通过;

    5.生活朴实。寝室成员能艰苦朴素,不铺张浪费;

    6.寝室长工作负责。工作积极认真,以身作则,严格要求全寝成员,能够带领全寝成员为创文明寝室而努力。

    四、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九条  先进个人评选基本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行为礼仪规范》,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选学年内没有违纪记录;

    4.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5.学习刻苦努力,课程考试(考查)一次性通过,无不及格科目(不包括单项优秀生);

    6.素质学分符合各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十条  大学生标兵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且名列本专业前10%;外语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过级要求;

    2.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5%;

    3.积极参加技能、文化和各种团体活动;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事迹,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发挥榜样作用;

    5.原则上每学年全校评选10人。

    第十一条  自励自强标兵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且名列本专业前10%;外语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过级要求;

    2.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10%;

    3.积极参加技能、文化和公益等活动,自强不息、艰苦奋斗,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事迹,在学生中能发挥榜样作用;

    4.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5.原则上每学年全校评选10人。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且名列本专业前10%;外语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过级要求;

    2.素质学分成绩名列本专业前5%;

    3.积极参加技能、文化和各种团体活动;

    4.在某一方面有突出的成绩或事迹,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发挥榜样作用。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合作意识,工作成绩显著;

    2.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0且名列本专业前50%;

    3.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50%;

    4.评选对象包括学校、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干部,校团委学生干部,学校团属学生组织委员以及班委会和班级团支部学生干部;

    5.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学年学生总数的4%(不包含新生人数)。

    弟十四条  单项优秀生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各类文化、科技、竞赛等活动并获得奖项者;

    2.学习态度端正,素质学分合格;

    3.评选比例不超过评选学年学生总数的3%(不包含新生人数)。

    第十五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三年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名列本专业前10%;外语达到或超过本专业过级要求;

    2.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30%。

    3.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每学年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学金或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含校级,累计不少于3次);

    五、奖学金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  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1.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年内没有违纪记录;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4.学习刻苦努力,课程考试(考查)一次性通过,无不及格科目(不包括职业技能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学习进步奖学金);

    5.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40%。

    第十七条  特别奖学金评选条件

    在校学习期间,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为学校带来良好社会声誉,经校长批准给予特别奖励。

    第十八条  一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5且名列本专业前5%;

    第十九条  二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名列本专业前10%。

    第二十条  三等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且名列本专业前20%。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奖学金评选条件

    1.职业技能团体奖学金:在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团体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团体,且团体成员学年素质学分均达到合格;

    2.职业技能个人奖学金:在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个人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者,或获得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者;学年素质学分合格。

    第二十二条  创新奖学金评选条件

    1.创新团体奖学金:在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团体创新、创意、创业类大赛中,获得奖项的团体,且团体成员学年素质学分均达到合格;

    2.创新个人奖学金:在学校认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个人创新、创意、创业类大赛中获得奖项者;学年素质学分合格。

    第二十三条  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年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且名列本专业前30%,素质学分名列本专业前40%;

    2.关心集体,乐于助人,积极、乐观、向上,勤俭自强;

    3.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和公益劳动,工作认真负责,成绩突出;

    4.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认定,评选奖学金学年内建立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习进步奖学金评选条件

    学年学习成绩专业排名提高30%者。

    六、评选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先进集体评选程序

    1.凡创建先进集体的单位,于学年初向所在二级学院提交创建工作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处备案;

    2.先进集体的创建要注重过程与结果的统一,学期考核与学年总评相结合,经学生奖励委员会审定、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程序

    1.大学生标兵、自励自强标兵采取学生本人依据评选条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二级学院进行审核推荐,推荐人选参加公开讲演,经学生奖励委员会民主评选产生,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2.其他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评选采取本人申报、学生民主评议、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奖学金评选程序

    采取本人申报、二级学院初审、学生处复审、学生奖励评审委员会审定,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七、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先进集体的表彰奖励

    荣获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证书),全校通报表彰,并奖励一定的奖金(奖品)。

    1.先进班集体:800元/班

    2.学风优良班:500元/班

    3.文明寝室:奖品

    第二十九条  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荣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学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全校通报表彰,并奖励一定的奖品。

    第三十条  奖学金的表彰奖励

    荣获奖学金的学生,颁发证书,全校通报表彰,并奖励一定的奖金。

    1.特别奖学金:5000元/人

    2.一等奖学金:2000元/人

    3.二等奖学金:1000元/人

    4.三等奖学金:800元/人

    5.励志奖学金:600元/人

    6.学习进步奖学金:300元/人

    7.职业技能奖学金(团体):

    (1)国家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为4000元/团队、3000元/团队、2500元/团队、2000/团队。

    (2)省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为2000元/团队、1500元/团队、1200元/团队、1000元/团队。

    (3)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团队、800元/团队、500元/团队。

    8.职业技能奖学金(个人):

    (1)国家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1000元/人、800元/人。

    (2)省级一、二、三等及优秀奖分别为800元/人、600元/人、500元/人、400元/人。

    (3)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400元/人、300元/人、200元/人。

    9.创新奖学金(团体)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2000元/团队、1500元/团队、1000元/团队。

     (2)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团队、800元/团队、600元/团队。

     (3)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0元/团队、500元/团队、400元/团队。

    10.创新奖学金(个人)

     (1)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1000元/人、800元/人、600元/人。

     (2)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600元/人、500元/人、300元/人。

     (3)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为300元/人、200元/人、100元/人。

    八、其它

    第三十一条  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及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开始进行评选,每年11月颁发荣誉证书及发放奖学金(奖金、奖品),每年12月召开全校表彰大会。

    第三十二条  校内各类奖学金彼此之间不兼得(职业技能奖学金、创新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可与其他类奖学金兼得);荣誉称号彼此之间不兼得;奖学金和荣誉称号可兼得;校内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大连市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可兼得,所获奖金以最高额为准。

    第三十三条  荣誉称号与奖学金评选要实事求是,若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撤消其称号并追回奖金,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办人员如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鼓励获奖的学生把奖金用于有利于自身合理需求和健康发展的方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