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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筑工程管理专业社团管理办法
  • 日期 : 2015-01-17     点击量 : 14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大学生的结社自由,保障学生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学生社团的管理,发挥社团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充实、丰富、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建立,是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等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同学;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  学校专门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机构。学生社团联合会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合法方式获得。 

        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校团委规定的各项财务制度。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经学工部、校团委同意并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的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大连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成立登记 

    第八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和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

        (五)有规范的章程。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九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四)至少2名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挂靠单位(业务指导单位)的意见。 

    第十条   吸收新会员由校社团联合会在每年十月份统一组织招收,禁止任何社团未经审批招收新会员。新审批成立的社团可以在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纳新。每个学生不得同时参加三个(含)以上的社团。 

    第十一条   社团不得单冠以“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可称为“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协会”等。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名称; 

       (二) 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 学生社团类别; 

       (四)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 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 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 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 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 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校正式教师;社团指导单位应该是我校相关学院、研究所或党政部门。 

        指导老师和指导单位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     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九条所列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初审决定。通过初审的,经校团委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未通过初审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审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宗旨、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社团联合会认为没有必要成立的;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章   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事由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  

       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二) 分立、合并的;    (三) 被责令解散的;    (四)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 

        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校团委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变更必须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并予以公示,未经审批同意的社团负责人学校不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对未能很好地履行职责的社团理事会,校团委有权予以改组;对名存实亡的或违反宗旨的社团,经社团联合会提出,校团委审核,校党委宣传部有权撤销该社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团联合会受校团委委托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 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 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 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核;     (四) 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 对学生社团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六) 学生社团干部的资格审查、产生以及考核评优。     (七)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必须合法。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社团联合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社团联合会的监督。 

    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应当在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社团联合会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团联合会规定的情况、依照本办法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社团只能刻制本社团的椭圆型专用章,并须报经校办同意。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必须报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开展面向全校的活动,必须提前7个工作日审批。提交申请报告及活动经费预算报告,经挂靠单位、社团联合会批准,报校团委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活动结束后,各个社团需上交活动情况小结和活动经费决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创办的内部刊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社团联合会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参加校内刊物年检。社团内部刊物一般限在校内发行。 

    第三十四条  社团的网站必须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并按校园网网站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社团可以以海报、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社团活动。 

        第三十六条  校社团招新所收取会费的标准由校团委统一规定,并使用校团委指定的凭证。所有会费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并视情况返回。任何社团不能截留会费。凡在招新工作中出现财务违规行为的社团和负责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了积极扶持社团的发展,社团的挂靠单位有权对社团的日常工作进行管理。  

    第五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团支书、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组织部、宣传部、财务部、外联部。